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发改环资〔2023〕140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宁党发〔2022〕30号),按照《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宁发改碳减排〔2024〕90号)工作安排,经试点主体自愿申报、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推荐、地级市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复核,确定15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园区以及乡村、社区、公共机构、企业为我区碳达峰试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明确各方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组织指导各试点主体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各试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碳达峰试点建设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
绿色转型的重要抓手,统筹推进重点任务、探究提出改革举措、谋划实施支撑项目。
二、各试点要按照《宁夏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及《宁夏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各地级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后,于2024年6月17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碳减排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对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反馈修改意见后,试点实施方案由试点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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