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直是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的倡导者和先行者。其气候政策与法律的推进可以分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台之前的间接减排模式、《京都议定书》出台之后以降碳为中心的强制减排模式以及《巴黎气候协定》出台以来以
碳中和为目标的自主承诺模式。自提出2050年建成“
碳中和大陆”以来,欧盟积极推进碳中和立法,实施“
绿色新政”,出台《欧洲气候法》,并启动“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计划,形成了以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气候行动评估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欧盟碳中和立法对我国而言既有挑战,也有启发,我国需要对欧盟在引领塑造全球气候治理秩序以及实行碳边境调节机制等方面带来的挑战予以积极回应,同时也可以借鉴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益经验制定《碳中和促进法》,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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