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碳达峰
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
绿色化和低碳化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我国“双碳”法治的不断完善,相关司法实践和涉碳
案例逐步增多。自2016年9月我国加入《巴黎协定》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涉碳案件近112万件,虽然涉碳案件呈现增长趋势,但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在“双碳”领域和法律界仍存在较为明显的隔阂现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起草为实现“双碳”目标的指导意见,于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
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配套典型
案例。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首部“双碳”规范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碳这一新领域的各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助力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企业实施碳达峰行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
“双碳”相关案件的公示,具有响应政府号召、发挥司法指导引领作用、规范审判行为、防止涉碳违法行为等价值。为推动“双碳”法律服务市场更好发展,宣传“双碳”法治成就,构建“双碳”法律交流合作
平台,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业界率先成立碳合规业务团队后,收集了近年来与“双碳”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类型典型案件,以及行业指引、历年
碳排放数据的抽查情况等,并形成涉碳“法律法规库”及“案例库”,方便社会各界查询。2022年7月15日,天达共和所碳合规业务团队推出《碳合规法律资讯》月刊,填补了律师涉碳法律服务空白,至今共收录涉碳案例及律师点评32件。在本次最高院公布的11个典型案例中,有3 个类型的案例分别在天达共和所《碳合规法律资讯》2022年首刊及2022年06期中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法律评析,敬请参阅。
一、主要内容及趋势
(一)推动建立更加严密的“双碳”法律监管制度
在“双碳”法律体系构建上,《意见》明确要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以及能源开发等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作为补充,逐步完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在法律实施体系构建上,《意见》强调要加强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相关部门分工配合,例如在审理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时,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无证排放、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或超标排放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对相应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违法使用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走私木炭、硅砂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大气污染防治案件,行政与司法相互协调与配合,更加有效地打击大气污染物违法排放等行为,形成更加严密的涉碳法律防治体系。《意见》中还规定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相关案件中,重点排放单位因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或者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恶意串通,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对他人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案件的多层次法律监管与责任体系已然明确,“双碳”法律监管制度的体系构建不再只停留在法律制定阶段,通过司法审判行为共同完善“双碳”法律监管制度的实施体系。
总体而言,《意见》总体突出了行政监管仍然是保障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第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构建更加严密、高效的“双碳”法律监管制度体系。
(二)强化司法服务和监督作用
坚持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作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措施的顺利实施是该《意见》为全面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中多次提到人民法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行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推动行政机关充分利用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促进低碳发展。在审理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案件时,要注重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此外,《意见》中还要求加强对于市场主体的引导,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人民法院在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时,对于经营、资金暂遇困难的,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政策性开发性工具,促进金融机构为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支持。以此把司法服务“双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为全国
碳市场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治是推动环境治理,促进碳市场合规发展,实现碳中和的重要方式。《意见》中强调要坚持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严格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生态环境保护禁制令、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加强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督,推动碳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同时,人民法院应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进而依法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生态环境利益调整、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公众参与决策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情况等政府信息。以此充分发挥司法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的监督,让生态环境法治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三)保障碳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
碳市场、碳
交易系统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实施“双碳”目标的重要举措。《意见》强调要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碳市场、碳
交易系统不同于自发性的传统市场,其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市场机制,还是一套非常精细、复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碳市场秩序的顺利建立和合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与支持。我国碳市场交易制度建立过程当中出现了较多典型案例,《意见》对于此类案例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对于重点排放单位、其他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或个人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主张通过协议转让、单向竞价等方式订立的交易合同有效的,要依法予以支持。在交易主体与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的纠纷当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关于注册登记机构与交易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和风险防范制度、结算风险准备金制度等规定,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等,依法予以认定。另外,《意见》也对审理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关的担保纠纷中常见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通过司法部门与其他执法部门相互配合,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化机制,构建现代化统一完善的“双碳”法治合规治理体系和市场秩序,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二、重点部分解读及案例风险防范指引
该《意见》第二至五部分重点是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涉碳案件提出具体的指导性意见,我们针对其中涉及的四类典型案件进行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一)对《意见》第二部分重点解读及典型案例的风险防范指引
强调“依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对涉及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等案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性意见。其中,明确了涉碳信息的真实性及准确性问题。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九中,涉案排污单位未真实履行披露环境信息的义务,甚至出现后台参数篡改行为,致使检测数据严重失真,超标排放污染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对该企业涉案负责人处以刑事处罚。在此,本所律师提醒重点排放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相关企业,应履行环境信息的公布义务,确保公布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到依法披露环境信息,保持环境信息的透明度,避免因环境信息缺失甚至作假而受到刑事处罚。
另外,第二部分对企业环境责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二中,涉案企业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为有害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进行生产和售卖,本案中涉案单位生产的三氯一氟甲烷未经有效处置而进行排放,其有害物质不仅损害周围的环境及空气,甚至会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在本案诉讼前,行政机关对涉案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单位负责人依法判处刑事责任,后经司法审判认定,涉案单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损失。这是全国首例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此,本所律师提醒相关企业务必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意识,建立合规管理制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需依法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科学处理并减少温室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将“减污”和“降碳”综合考虑,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战略布局中符合碳市场规制,通过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技术进步等合规合法的方式来实现生产。同时,应加强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 对于企业内部要大力开展合规文化宣传培训工作,增加员工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控水平,以此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
(二)对《意见》第三部分重点解读及典型案例的风险防范指引
强调“保障产业结构深度调整”。对产能置换纠纷,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生态环境侵权纠纷及绿色金融纠纷等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产业转型升级是实现“双碳”的重要途径和趋势。《意见》强调依法确认产能置换协议效力并认定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三中,其涉案合同内容与企业产能置换,
节能减排紧密相关,本案中,人民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依法确认两份转让协议均有效,同时,人民法院支持企业低碳绿色发展内容的合同得到全面履行。这一判决举措不仅体现了支持和维护企业政策,推动产能置换政策的立场,更为相关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司法指引。因此,本所律师提醒相关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推动产能指标由高耗能、高碳排放企业向低耗能、低碳排放企业转移,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并参照该《意见》中加强企业绿色低碳技改抵扣赔偿损失方式的推广适用。企业可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避免生态环境侵权,或以绿色低碳技术抵扣生态赔偿损失。企业应利用好政策及企业技术优势,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及绿色专项再贷款、间接融资等金融应用手段,积极开展企业绿色发展评价,依法合规遵循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正当使用绿色资金,避免出现违约甚至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损失。
(三)对《意见》第四部分重点解读及典型案例的风险防范指引
强调“助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对煤炭资源利用、油气资源开发、可再生能源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等资源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并提出要依法保护中小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推动完善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供热企业之间的长协机制,推动国家能源结构清洁高效转型;依法惩处涉能源资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行为;引导和推动电力企业重视促进碳减排等。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一中也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稳妥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的鲜明态度。在上海某实业公司诉
北京某计算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挖矿”行为电力能源消耗巨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将委托维护比特币“矿机”及“挖矿”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在此,本所律师提醒相关能源企业,我国通过立法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民商事主体负有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矿等能源的消费量,由高碳排放企业低碳公正转型,重视促进碳减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意见》中明确了节能服务项目的财产属性,提出节能服务项目收益权可作为质押财产出质。由此,质权人可主张就质押节能服务项目的收益优先受偿的将依法得到支持,人民法院亦可将节能服务项目的收益列为强制执行标的。
(四)对《意见》第五部分重点解读及典型案例的风险防范指引
强调“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意见》对碳排放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担保、执行、行政处罚纠纷的案件,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的审理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要构建碳市场交易秩序,明晰碳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的权责,进一步确定
碳交易配额的财产属性。同时强调碳排放数据的重要性。
在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八(该案件在天达共和所《碳合规法律资讯》2022年7月首刊中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律师点评,敬请参阅)中,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人民法院经审理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抵押财产并依法进行
拍卖,并且通过执行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扣留交易成交款的方式实现执行需求,这也进一步明确了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在此,本所律师提醒相关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属于新兴无形资产,均具有可交易的特点。自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其中规定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交易产品,被赋予了商品的属性,属于一种新类型的财产性权利。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对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亦可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企业资产,也可作为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而碳排放权对于生产型企业来说是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包括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和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人民法院的冻结及执行措施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碳排放权配额的强制执行一方面将这一“无形财产”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交易变现,另一方面有效盘活企业的
碳配额资产,激励生产企业改进技术管理、提高绿色发展效益,实现经济效益。但如企业生产所必须的碳排放配额在执行程序中被用于清偿债务后,将导致企业无法
履约,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亦存在被迫停产的风险。
三、律师合规建议
(一)合理利用碳资产
碳市场主要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新型财产权益的属性正在逐步得到确认,本次出台的《意见》也指出要加大对此类新型生态资源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单项竞价等方式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将认定合法有效。对碳排企业而言,应合理利用自身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加快在生产方式上实现绿色转型,降低购买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额外成本,在自身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余量不足的情况下,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法律认可的碳排放交易主体进行购买,避免超出配额排放受到处罚。碳排企业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如有余量,可通过交易机构依法合理分配使用或者将其进行交易,将绿色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二)更加重视能源、碳排放领域相关合同
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通过司法审判行为开展规范指导碳市场交易,对于能源企业或者重点排放单位而言,签订能源、碳排放相关合同时应当更加审慎,在履行合同时也应当更加细致、全面,确保碳交易依法合规。对于《意见》中明确的油气资源矿业权转让合同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将承担不利后果,以此来尽快推动油气企业尽快释放产能。另外,油气资源开发项目预约合同生效之后,应及时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订立委托、合作勘探开发油气资源本约合同义务,否则可能将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对于油气资源开发主体而言,及时履行成为了合同全面履行的重要要求。用能企业在聘用节能服务企业时,在合同形式上明确节能服务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前确定好节能效益的分配方式,对于接受节能服务企业以节能项目收益权质押的单位而言,应在法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对消费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而言,商品的包装要求将不再局限于美观和保护商品,在此前提下包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是否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保护生态也将成为商品包装的新要求。
综上,围绕《意见》中明确的多类合同在履行时的新要求,充分贯彻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方针。企业在订立、履行能源、碳排放领域相关合同时将及时、全面践行绿色原则,作为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点关注内容。
(三)建立碳合规意识 全面落实减排责任
该《意见》不仅提升了企业超标排放责任的依法可执行性,同时也对部分企业提出了更加细致、全面的减排合规要求。对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而言,超标排放后未按时履行清缴义务的,行政机关将有权依法做出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对于执行案件来说,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碳排放配额、核减自愿减排量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甚至拍卖。另外,节能减排的要求将不再局限于排放量之上,针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进行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碳排放量、排放设施等信息,年度融资形式、金额、投向等信息,以及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如企业未按要求披露以上信息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针对从事绿色金融的机构,《意见》要求注意自身作为绿色产业主体和金融机构的双重身份属性,如绿色金融机构合规意识淡薄,违反绿色金融管理规定或擅自改变资金绿色用途、致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绿色金融机构不仅要承担产业主体责任,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和发展战略,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同时作为金融机构需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意识,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强化投融资管理,依法合规参与绿色金融市场,确保绿色金融的有序开展。
综上,企业的减排责任的承担方式面临多样化,在可执行性上将面对不断增强的执行力度,同时企业的减排责任也将不再仅仅局限于碳排放量本身,甚至扩展到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全面履约、碳配额交易等诸多方面。在此,我们提示各行业及相关企业更应依法合规的积极、全面落实减排责任。
结束语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实现这一变革要构筑更加严密、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法律实施体系。本《意见》是最高法出台的首部涉及“双碳”的规范性文件,紧扣国家“双碳”目标,坚持贯彻最严法治观,对司法妥善审理涉碳领域的各类案件提供指导,助力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实现。对企业而言应当增强碳合规意识,严格落实减排责任,加快自身生产方式的绿色转型,更加合理利用碳资产,实现自身的绿色经济效益。
作者:梁巍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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