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主要从事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的生产,以及聚氨酯保温材料、塑料材料、建筑材料等批发零售。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期间,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在明知三氯一氟甲烷(俗称氟利昂)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ODS),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使用的情况下,仍向他人购买并用于生产聚氨酯硬泡组合聚醚保温材料等。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购买三氯一氟甲烷共计849.5吨;经核算,其在使用三氯一氟甲烷生产过程中,造成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排放量为3049.7千克。2019年10月,浙江省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以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存储使用的正戊烷等化学用品不符合环评要求、涉嫌超配额使用ODS为由,做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7月,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祁某明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3月,德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案涉行政罚款在本罚金中予以折抵,不重复执行);被告人祁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20年8月,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排放三氯一氟甲烷事件作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值为746421-866244元,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2020年10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三氯一氟甲烷系有害物质、危险环境物质;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产生的三氯一氟甲烷废气未经有效处置,排放至周围环境中,将损害周围环境及空气质量,该物质可以扩散到大气同温层中,并以催化分解的方式破坏臭氧层,臭氧层的破坏将会导致过量的紫外线辐射到达地面,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应当承担其排放三氯一氟甲烷行为的环境污染责任;遂判决德清某保温材料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46421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5万元。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三氯一氟甲烷被释放到大气层后,受到紫外线的照射,将造成臭氧层破坏。我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贯高度重视国际环境公约
履约工作,于2010年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其中三氯一氟甲烷作为第一类全氯氟烃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被全面禁止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因本案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案诉讼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也被依法判处相应刑事责任。本案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赔偿损失。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环境保护领域统筹协调适用行政、刑事、民事三种责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生动体现,对相关行业和社会公众具有较强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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