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电力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调机制
随着全球对“气候危机”的不断关注,碳排放权己经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价值符号,对于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京都议定书》为
碳交易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它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从市场角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
碳交易市场。《京都议定书》确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三种机制包括: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
CDM)。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主要开展在
CDM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并成为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CDM机制对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弥补其实施
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此外,凡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2011年,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我国在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7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效果显著。试点范围企业
履约率保持较高水平,形成了要素完善、特点突出、初具规模的地方
碳市场。相关企业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实现“双下降”,显示出
碳市场以较低成本控制碳排放的良好效果。各试点在体系的设计和运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从实践上比较和验证了各种不同政策设计的适用性,为建设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积累了经验。当前,正在稳步推进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也正在酝酿中。
北京
环境交易所在2009年建立了中国第一个CDM信息服务
平台,使CDM市场的卖家更方便找到买家,发挥着价格发现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北京
环境交易所还与纽约泛欧证券交易集团旗下的BlueNext交易所联合在中国设立碳交易
平台,使中国的碳交易平台与国际接轨。中国第一个自愿碳减排标准“熊猫标准”于2009年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开发并颁布,并在同年实现了国内第一单自愿减排业务——北京奥运会期间出行所产生的8026万吨碳减排指标交易。
在碳中和目标下,应建立电力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协调机制。参照欧盟碳交易机制EU-ETS的经验,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之初有可能在配额设置上比较宽松,也可能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发放配额。虽然从碳市场自身建设的角度讲这样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要防范与电力市场机制产生相互抵消的负效应,即由于
碳价过低而影响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对于节能减排的要求。因此,在确定碳市场配额及其分配方式时需要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形成最佳政策组合。全国碳市场体系形成后,电力行业作为主要碳排放行业应该率先发挥碳市场的调节作用,电力市场改革也应有助于这个目标的实现。从国外碳市场发展进程可以发现,从事碳交易的电力企业的碳成本将会通过电价向下游企业(包括最终消费者)传导,但对于这种传导又要有所约束,因此电价形成机制的设计应合理考虑碳成本。在全面推进电价改革时,应考虑与全国碳市场价格的交互影响,形成电价与
碳价的良性互动并确保碳市场对碳排放的有效调节。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上旬刊)第10期,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电力经济与电力市场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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