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支持利于实现双碳等项目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碳交易网2022-07-04 09:26

  财政部网站1日公布修订完善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科学技术部农业农村部 中国气象局令第111号令,下称《办法》),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外交部 科技部 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中国气象局第59号令,下称59号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推进,特别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基金管理成员单位职责发生变化,以及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调整基金管理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导致59号令难以适应实际需求,需进行修订完善。
 
  此次修订完善的《办法》适度拓宽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下称基金)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基金宗旨是“支持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定基础上,增加“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绿色低碳活动领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内容。同时,《办法》明确基金通过有偿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项目活动,以及落实国家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等活动。
 
  同时,《办法》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制度:
 
  一是依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相关制度规定,并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实际进展情况,保留59号令关于基金收入来源的原则性规定;
 
  二是规定基金使用应当以保本微利、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原则,采取赠款、有偿使用等方式开展,并明确了赠款支持的领域范围和有偿使用可采取的各类形式;
 
  三是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删去59号令关于基金赠款、有偿使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管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基金赠款项目管理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另行制定,基金有偿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全链条规范基金运行,《办法》对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中心应向社会公开基金有关政策文件、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保障资金安全;
 
  三是强调基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风险管理,及时识别、分析、评价和处理相关风险;
 
  四是规定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及基金管理中心需强化监管,并规定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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