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低碳化管理,实现银行可持续经营
Q: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如何利用市场的力量化解上述风险,同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A:根据TCFD(金融稳定委员会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定义,金融机构碳排放可分为三类:一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直接产生的碳排放(范围1),主要包括自有交通工具消耗的燃油、自有采暖或制冷设备所消耗的燃料产生的碳排放等;二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产生的间接碳排放(范围2),主要包括采购的电力和热力等;三是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的机构相关供应链的碳排放(范围3),例如雇员因公乘坐公共交通该工具所产生的排放、购买的办公用品产生的碳排放等。此外金融机构投融资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产生的碳排放也认为与金融机构有关。
因此,金融机构在“碳中和”中可发挥两方面作用,一是金融机构以身作则,实现自身“碳中和”;二是金融机构投融资“碳中和”,即通过投融资支持企业和项目碳减排和“碳中和”,助力社会实现“碳中和”。
首先,金融机构自身“碳中和”。目前全球宣布“碳中和”目标的银行数量不多,且大部分为自身实现“碳中和”。例如,汇丰银行提出2030年实现自身及供应链碳中和;美国银行宣布于2019年实现了“碳中和”,目前正在等待第三方验证结果;海通国际宣布将于2025年实现“碳中和”。
其次,金融机构投融资“碳中和”。汇丰银行宣布2050年实现投融资碳中和;花旗、渣打等银行把“碳中和”纳入战略目标,建立可持续组织架构,并制定低碳政策和流程;巴克莱银行、德意志银行、渣打银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等开始停止为新增煤电项目提供贷款,并逐步退出存量煤电项目;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表示将在2023年之前停止为煤电融资提供贷款。
Q:您曾表示,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实现“30·60 目标”的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如何理解这方面的内容?
A:是的,在工商银行牵头中英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深刻体会到这一点。该试点工作组在TCFD(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框架)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中英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目标框架(中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行业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正在审批发布环节)。
根据披露框架,金融机构需要定性披露与环境和气候相关的战略、治理、政策、风险管理及流程等信息,定量披露环境和气候相关业务进展、风险分析情况等,如果金融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以上绿色金融体系、业务流程、数据统计及业务系统,则需要根据披露框架逐一完善和提升。只有建立并持续完善包含碳中和目标的绿色金融体系,才能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助力实现“30·60目标”。因此说,环境信息披露工作是一个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有政策、有基础、有需求”,有政策是指我国积极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政策和监管要求,出台各项积极务实的举措推动落实。如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相关部门出台气候投融资、碳市场交易、强制环境信息披露改革方案等系列文件,2021年央行工作
会议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正式施行等。
有基础是指在人民银行绿金委和伦敦金融城伦敦下,中英环境信息试点工作组已取得可推广的经验和成效,编制了立足我国并与TCFD国际标准相衔接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标准,试点机构已开始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如工商银行已连续两年编制了《绿色金融专题报告》。
有需求是监管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要求将日益严格,投资者日益关注银行的ESG、碳达峰等相关信息,金融机构需要对市场利益相关方披露其对碳中和的认识、相关战略、政策、措施与成效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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