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气候协定》:有法律约束的全球气候协议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气候协定》。2016年4月22日,170多个国家领导人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正式签署了《巴黎气候协定》。中国也是《巴黎气候协定》的缔约方之一。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也是继《京都议定书》后第二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了安排。
协议长期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将温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同时还明确提出,要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人为零排放。
协议中,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并开展绝对量化减排,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中印等发展中国家应该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或者限排目标;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编制和通报反映它们特殊情况的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发展的战略、计划和行动。
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定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包括欧美、中印)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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