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额分配时间
2023年预分配配额、核定配额发放时间2024年10月24日—11月7日;2024年预分配配额发放时间2025年3月31日—4月14日,核定配额发放时间2025年7月31日—8月14日。
2、配额分配修正系数
配额分配修正系数由综合考虑供热量、冷却方式、机组参与调峰等因素对
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改为仅考虑机组参与调峰因素影响。供热修正系数删除后,机组供热量少以及无供热的发电配额盈余量将相对减少,机组供热量多的发电配额盈余量将有所提升。调峰修正系数由分4个阶段设置修正系数,调整为仅设置负荷率65%上下2个阶段修正系数计算公式。负荷率在65%至85%的企业发电配额将降低,负荷率64.9%较65%可增加配额约4.59%。冷却方式修正系数删除后,空冷机组配额分配降低5%,对西北地区企业影响较大。
3、配额调整
方案中增加对未足额清缴的、已预支(含个性化纾困)配额量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调整配额情形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核查结果、执法检查结果、上一年度未足额清缴配额量、预支量、剩余调整量等确定其配额调整量,并在配额发放时予以调整。
4、豁免机制
对燃气电厂在机组级别豁免以及配额缺口率达到20%的企业依旧拥有豁免机制,豁免方式与第二
履约期相同。
5、个性化纾困
方案中取消个性化纾困方案,第三履约期对于亏损企业不可以预支配额。
6、配额清缴
2023、2024年度配额清缴履约量中不包含购入使用电力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仅包含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量。履约周期由2年调整为1年,2023年度履约工作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履约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可使用
CCER抵消2023、2024年度配额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
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3年度配额清缴。
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明确整改时限,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
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责令企业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前、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2024年度整改。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处理情况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7、配额结转
增加配额结转相关内容。在2023、2024年度履约时,可使用本年度及其之前年度配额履约。也可按要求将持有的2024年及之前的配额结转至2025年配额。未结转配额不再用于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履约。
碳排放配额结转方案:可结转量=基础可结转量+企业配额净卖出量×1.5(新增基础可结转量10000tCO2),可结转量不高于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期末持仓量。净卖出量统计时间范围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
平台于2026年1月31日之前生成结转通知书,结转通知书发放日至2026年6月10日企业可提交配额结转申请,申请时需要注意用于结转的配额应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操作。
2024年履约时使用配额履约与第二履约期无差异,对于履约后仍有盈余的企业,配额盈余在10000tCO2以下的可直接结转至下一履约周期,10000tCO2以上部分的配额盈余至少需出售约40%后,剩余的配额才可结转至下一履约期。对于存在配额缺口的企业,购买超过当年配额缺口量10000tCO2以上的部分将无法结转到下一履约期,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囤积配额的履约策略。
本次方案中结转仅统计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净交易量,不利于2019年—2023年交易量较大企业且在后续履约周期中,在未得到明确政策信息前企业可能将不愿出售配额以获取更大结转额度。对于“可结转量不高于重点排放单位2025年期末持仓量”的要求,限制了
碳交易市场2026年1月1日—3月27日(第一次配额结转回收时间)活跃度。可能会限制部分企业的实际结转量。
8、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增加在发放年度核定配额前已关停的机组不纳入配额管理。2023—2024年关停的机组但未及时办理关停手续的需在发放配额前(最晚11月7日前)完成关停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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