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 |||
1.申请单位名称 |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3.具体情形 |
□基本信息变更 £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 □单位合并 £单位分立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申请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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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情况(请对应填写,不变更部分可不填写) | |||
¨ 基本信息变更 | |||
1.单位名称 | |||
2.法定代表人 | |||
3.通讯地址 | |||
4.其他信息变更 | |||
¨ 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 | |||
1.变更时间 | |||
2.变更概况 | |||
¨ 单位合并 | |||
1.原单位1名称 | 是否重点排放单位 | □是 □否 | |
2.原单位2名称 | 是否重点排放单位 | □是 □否 | |
3.原单位1配额 | 4.原单位2配额 | ||
5.申请合并后所属行业 | 6.申请合并配额数量 | ||
7.申请合并后单位名称 | |||
¨ 单位分立 | |||
1.分立单位1名称 | 2.单位1所属行业 | ||
3.分立单位2名称 | 4.单位2所属行业 | ||
5.配额分割 | |||
分立单位1 | 分立单位2 | ||
5.1近三年排放量划分(当年为N) | |||
5.1.1 N-1年 | |||
5.1.2 N-2年 | |||
5.1.3 N-3年 | |||
5.2近三年增加值划分(当年为N) | |||
5.2.1 N-1年 | |||
5.2.2 N-2年 | |||
5.2.3 N-3年 | |||
5.3申请配额分割数量 | |||
¨ 申请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 |||
1.移出原因 |
□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往: 省 市 区(县)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街道(路、小区) (具体到门牌号) □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启动破产程序 □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 □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增加值连续为零或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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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当年正常生产的月份 | XXXX年XX月-XX月 | ||
3.账户剩余当年预分配配额数量 | 4.账户剩余历史存量配额数量 | ||
¨ 其他情况 | |||
(具体阐述其他变化情况及原因) | |||
三、联系人信息 | |||
1.姓名 | 2.部门和职务 | ||
3.证件类型 | 4.证件号码 | ||
5.移动电话 | 6.固定电话 | ||
7.联系地址 | 8.电子邮箱 | ||
四、单位声明盖章 | |||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本单位承诺,本次提交的变更/移出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不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若存在虚报、假报、漏报或其他材料瑕疵,本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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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单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填用。 二、提交此表时应按变更/移出类型附如下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时,需提供: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1、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 2、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时,需提供: 1、重点排放单位发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2、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单位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 3、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的用电量证明; 4、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单位合并时,需提供: 1、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以及合并、收购的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2、合并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配额合并承继方案。 (四)单位分立时,需提供: 1、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分立后各重点排放单位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分立后各重点排放单位的历史碳排放划分情况及配额分割方案(由专业机构出具); (五)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时,需提供: 1、重点排放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停业、关闭、启动破产程序等的决议及相关证明,根据移出原因,具体提供材料: 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需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优先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的可提供企业停业、关闭内部决议文件、税务注销及生产设备拆除(若有)等相关证明材料; 启动破产程序的单位需提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出具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需提供连续三年的核查(复查)报告等证明文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增加值连续为零或负值的,需提供基准年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的审计报告(报告包含增加值台账计算表)等证明文件。 2、重点排放单位保留在我市的生产经营场所、排放设施清单及碳排放情况。 3、重点排放单位做出决议后的用电量证明。 三、本表一式一份,报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