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渝环规〔2023〕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管理范围
(一)排放规模标准和覆盖范围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重庆
碳市场纳入标准的公告》(渝环〔2023〕55号),自2021年度起,重庆
碳市场纳入标准调整为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其中,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不纳入,但含自备电厂的非电企业扣除发电部分后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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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018—2020年度任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作为重庆市2021、2022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共308家(附件1),涉及水泥、钢铁、电解铝等17个行业。
二、配额总量
2021和2022年度配额总量等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和年度政府预留配额之和,其中政府年度预留配额为年度配额总量的5%。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给定的各类基准值,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的实际产量或排放量,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对所有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进行加总,即得到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政府年度预留配额根据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总量确定,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未使用的政府储备配额将于2022年度
履约期截止时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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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额分配方法
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由各生产线/生产工序配额量加总得到。根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生产特点和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按“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优先顺序适用配额分配方法,特殊情形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具体情况如下:
(一)行业基准线法。
水泥行业的熟料生产工序、电解铝生产工序采用行业基准线法分配配额。
(二)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
水泥行业熟料生产工序、电解铝生产工序之外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中,产品不超过两种,且每种产品同质化程度高且碳排放边界清晰,产品碳排放强度可计算且有可比性的,采用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
(三)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
不满足行业基准线法、历史排放强度下降法的其他生产线/生产工序,采用历史排放总量下降法分配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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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量法。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相应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和
页岩气开采行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水泥熟料生产和电解铝生产新建项目投产满一个年度前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其他新建项目投产满两个年度前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历史基准年度有两个及以上年度年累计停产天数大于或等于183天的企业,采用等量法分配配额。
以上四种配额分配方法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四、配额发放
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根据本方案一次性核定,并通过重庆市碳排放业务管理系统告知重点排放单位,无异议后免费发放给各重点排放单位。同时,重点排放单位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按2022年度配额的70%核算,一并免费发放。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
行情况,决定是否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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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事项
(一)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根据本方案和市生态环境局配额核定结果,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展配额发放工作。
(二)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可使用符合要求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
CCER)、重庆“碳惠通”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简称CQCER)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进行配额清缴,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抵消1吨配额。其中,使用的减排量不得超过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8%,且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减排量比例不得低于减排量使用总量的80%,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外但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的减排量比例不高于减排量使用总量的10%;使用的
CCER、CQCER和其他减排量均应由非水电类项目产生。
(三)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缺口(经核查年度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大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20%(或20万吨)的,则其年度应分配配额量等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80%(或经核查年度排放量减去20万吨)。重点排放单位2021、2022年度配额缺口(经核查年度排放量与年度配额差值)大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的10%的,其年度配额缺口超出10%的部分,均可使用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完成配额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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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场主体持有的有偿取得的配额,以及历史结余的政府储备配额,一次性等额结转。重点排放单位在2013—2020年无偿取得且未在市场中交易过的配额,不得结转。
附件:1.重庆市2021、2022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重庆市2021、2022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
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