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1年12月15日17时前清缴完成2019-2020年度
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核查结果确认的相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完成
履约。为降低清缴
履约成本,企业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销
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案查处,同时对欠缴部分,将等量核减其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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