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提交申请。
使用
CCER或PHCER清缴
履约的控排企业,必须按照本指引规定于2020年8月21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需要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登记簿”)或PHCER登记簿系统(以下简称“PHCER登记簿”)上发起上缴操作申请。
书面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函内容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19年度
碳排放和配额情况、用于抵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或省级碳普惠项目相关信息(项目名称、项目备案号、项目类型、项目产生地、项目完成交易的交易所)、CCER或PHCER抵消数量等;使用CCER清缴履约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发改委发放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通知书等,使用PHCER清缴履约的证明材料为省生态环境厅发放的PHCER备案函及备案申请表。书面申请函(一式一份)由企业盖章后与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气候与交流处(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及传真:020-83625390,电子邮箱:gdets@gd.gov.cn)。
线上申请: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1.1版)用户手册(一般用户)》中2.4CCER
试点地区上缴部分指引进行操作。使用PHCER抵消碳排放的企业请参照PHCER登记簿系统用户手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
省生态环境厅收到企业书面申请及线上申请后,对抵消申请进行审核。CCER审核在国家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国家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PHCER审核在PHCER登记簿上进行,对符合条件的在PHCER登记簿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在PHCER登记簿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三)允许抵消。
通过审核的抵消申请,相应的抵消量将经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在申请人应清缴配额量中予以扣减,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四)注意事项。
企业对所持有的CCER或PHCER发起上缴抵消申请前,应认真审核该项目及其减排量是否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如因不符合条件而导致企业未按期完成履约或造成损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和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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