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用于抵消的
CCER除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注册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2、主要来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减排项目,即这两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应占该项目所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50%以上;
3、非来自水电项目;
4、非来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气(不含煤层气)等化石能源的发电、供热和余能(含余热、余压、余气)利用项目;
5、非来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6、非来自国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权交易
试点地区或已启动
碳市场地区的项目。
广东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与其他省市签署的合作协议中有规定允许抵消的CCER类型和数量,按照其规定执行。
总体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CCER或PH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CCER或PHCER可抵消1吨碳排放量。
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须有70%以上是本省CCER或PHCER,如提交的PHCER来自本省省定贫困村、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具体范围附后),则该使用比例为60%以上。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或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吨以内,首先优先消纳本省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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