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业可以使用
CCER或PHCER作为清缴配额,抵消本企业2019年度实际
碳排放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
CCER或PHCER可抵消1吨
碳排放量。
企业提交的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须有70%以上是本省CCER或PHCER,如提交的PHCER来自本省省定贫困村、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地区(具体范围附后),则该使用比例为60%以上。控排企业在其排放边界范围内产生的CCER或PHCER,不得用于抵消本省企业碳排放。
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原则上控制在150万吨以内,首先优先消纳本省CCER和PHCER,然后按照企业书面申请先后顺序允许用以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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