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按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分配配额的控排企业,我厅将根据2019年度企业产品产量及相关数据资料计算核定2019年度
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
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网址:http://reg.gdets.gd.gov.cn/)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8月31日前按照核定的2019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
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
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
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或广东省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8月21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国家自愿减排、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省级碳普惠登记平台申请核销。2019年度可用于抵消的
CCER和PHCER总量控制在150万吨以内(相关指引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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