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按照《
北京市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核发2019年度配额。
1.关于既有设施配额发放。我局将按照适度从紧原则发放既有设施配额,于2020年5月31日前核发既有设施
碳排放配额。
2.关于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存在新增设施的重点碳排放单位,需按照新增设施配额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准备材料,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重点碳排放单位2019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2020年8月31日前核发2019年新增设施配额。
3.关于配额调整。满足条件进行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可按照配额调整申请材料及相关要求,于2020年7月15日前提交申请。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则,核定调整量,并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调整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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