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
(一)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对于2015年度扩容前的单位,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
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
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
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对于2015年度扩容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条件放宽为,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10%。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25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
对于可以直接获取新增设施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按实际测量情况提供;对于没有单独计量的新设施,由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新增设施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对企业总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等比例拆分,并提供相应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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