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按所属行业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先进值进行核定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文章来源:易碳家北京发改委2020-01-19 16:02

  一、新增设施配额的核定
 
  (一)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对于2015年度扩容前的单位,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对于2015年度扩容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万吨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申请新增设施配额条件放宽为,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25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10%。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25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1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二、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一)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二)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四)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五)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和核查单位公章。
 
  对于可以直接获取新增设施碳排放及活动水平相关数据的,由重点排放单位按实际测量情况提供;对于没有单独计量的新设施,由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新增设施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比重对企业总的活动水平数据进行等比例拆分,并提供相应数据。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