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接受配额调整,确因产品产出增长造成当年配额缺口较大且为全市
碳排放强度下降作出积极贡献的,钢铁、化工、石化、油气开采、航空行业纳入企业可申请配额调整,符合配额调整条件且通过第三方核查的纳入企业可获得调整配额。
因启用新增生产设施产生排放的纳入企业,该部分碳排放量不计入当年的
履约排放量,也不再发放新增设施配额。
采用历史排放法分配配额的企业,若基准年生产不足6个月,履约年正常生产,可以提出申请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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