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水泥企业、石化企业,若重点排放单位2017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二氧化
碳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大于或等于20%),则同比例核减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对于其他行业企业、其他服务业企业(单位),重点排放单位若在2013-2016年期间有3年配额富裕,且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于历史基准年的排放量大幅下降(下降幅度超过50%),则同比例核减该碳排放量下降幅度所对应的配额,但核减后配额总量不低于2017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三)2017年度已停产企业(单位),不核发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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