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备电厂是指使用外购化石燃料(如外购煤炭等)专用于向企业自身或附近企业提供电力的动力设施。采用历史强度法分配配额,计算公式如下:
自备电厂配额=自备电厂历史年均发电
碳排放强度×发电量×年度下降系数
其中:
发电量:指企业外购的、专用于发电的化石燃料所产生的电量;若存在外购化石燃料与自产能源掺烧的情况,应根据外购及自产能源所含能量占比计算出外购化石燃料所产生的电量;
历史年均碳排放强度:取2016~2018年正常年份的单位发电量平均碳排放量,其碳排放量仅包含外购化石燃料所导致的排放,不含自产能源(如自产煤气等)所导致的排放,单位gCO2/kWh;
年度下降系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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