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3年11月19日发放;2013年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已于2014年5月前发放。2014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4年6月发放(2014年新增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4年11月发放);2014年的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已于2015年4月发放。
2015年既有设施配额已于2015年4月发放;2015年新增设施配额和配额调整量经核定后,将于2016年4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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