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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在四川召开的碳配额分配试算工作培训会上,公开了全国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方案,控排企业们都纷纷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对配额分配方案的各种意见:什么发电负荷啊、燃料热值啊、燃料含硫量啊等等。正如所预料到的,所有企业都能找到自己企业配额分配偏少的正当理由,当然偏多的部分他们一定不会说。专家组也表示会慎重讨论后回复他们,所以当场并没有表态。目测大部分的意见应该都不会采纳,要是都采纳那光是电力行业基准值都得多出好几十个来,那还算什么基准法嘛。我这里也不去分析那些企业的特殊情况,我这里只谈一点,就是关于这个碳排放核算和配额分配一致性的问题。在我之前文章中国MRV体系现状-上里提到,目前中国MRV体系一致性本来就很差,如这配额分配也不考虑这一点的话,恐怕更难服众。
首先看各行业基准线的划分,公布的三个行业中只有电力行业根据发电技术类型又细分了11个类别,也就是说有11个基准线,其它都是统一的一个基准线,如果说电力行业比较特殊,有很多种不同的技术工艺,之间的排放差异很大这个可以理解,但是设备容量这一点所有行业都是通的啊,电力有300MW、 600MW、 1000MW 机组的区分;水泥也有2500吨、5000吨、7000吨生产线,电解铝也有240KA,300KA,400KA生产线。按照配额分配一致性原则,如果电力分了机组容量其它行业也应该分,要么就都不分。如果说电力行业是特殊行业并不能完全市场化看待所以要特殊照顾,这个可以认同,但是这可以通过其它方法来实现嘛。比如从压力的技术工艺上反映出来(压力技术跟发电容量本来就挂钩),或者整体上调电力行业的基准线,反正基准线的划定方法又不会公布。
再说说这个电力排放因子,中国因为太大无法统一成一个电网,所以分成了6个区域电网,这6个电网各有自己的排放因子。因为排放因子不同一个企业在不同区域用一度电产生的排放也会不同,比如一个企业在四川用一度电产生的排放大概比在山东少排放0.3kg的温室气体。然而在划定基准线的时候为了把基准线尽量统一成一个,这部分的差异首先是忽略了的。比如一个5000吨产能的水泥企业,同样技术的情况下,在四川用电的排放在7万吨左右,在山东排放就得在11.7万吨左右,基准线大概就在9.4万吨。这样高排放因子地区亏,低排放因子地区赚(所以四川水泥行业也不提),看起来差别比较大,但是比起企业近200万吨的总排放,这点差异还是可以忽略的.....吧。
但是这个问题放电解铝上就不行了,因为电解铝行业基本全是用电排放。拿一个50万吨级的企业来举例,按照每吨铝用电排放9吨温室气体来算,在山东的企业能比在四川的企业「多排放」135万吨!这一看就是没法玩的节奏。所以紧急推出了一个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然而电力排放是个普遍现象,只在电解铝行业调整电力排放因子会使得整个温室气体排放计算的一致性大打折扣。电解铝行业采用全国电网排放因子的理由是采用区域电网排放因子算出的碳排放没有可比性,那么其它行业存在同样的问题比如说水泥。可能你会说电解铝用电排放占总排放比例比较大,那么这个比例的门槛是多少?90%? 80% ?50%? 是否今后有色金属涉及到电解工艺的都采用全国电网排放因子?一般制造业和公共建筑用电排放占总排放比例也很高是不是也采用全国电网排放因子?虽然现在不用考虑也得避免以后出现问题再改吧。其实引入全国电网排放因子并不能说是一个问题,问题在于怎么跟既有的规则对接以及为以后的规则做准备。走一步算一步会走更多弯路,走一步看三步才能更快达到目标。中国已经走了很多弯路了,我想能少走点就少走点把。
再看看这个热力排放因子,配额分配时关于热力生产的配额基准值有两个,分别是燃煤电厂的0.1118tCO2/GJ和燃气电厂的0.0602tCO2/GJ,这等于默认了计算热力排放时是分了燃煤和燃气的。我不知道当初编制核算指南把热力排放因子直接定死在0.11tCO2/GJ时,有没有考虑到今天需要做配额分配的问题。在核算指南中购买蒸汽时无论供应方的燃料是燃煤、燃气或者是太阳能,一律按照0.11tCO2/GJ计算。所以挨着的两个厂,燃气电厂供热时明明只排放了6吨,收热方却非要算出个11吨。这就是核算和配额发放规则不一致导致的结果。我想核算指南的编者可能考虑热力和电力都是间接排放,所以也按照电力排放因子那样把全国的热力排放因子取个平均然后得出了一个固定值。但是与电力排放不同的是:热力供应几乎都是单一的,是可以直接找到供方的,就在家门口而且掰着手指头都能算出来的数据,却非要用那个偏差可能大得不靠谱的缺省值的情况就会出现,虽然现在纳入的企业几乎涉及不到外购热力,但我觉得还是要做长远打算。
所以像电力排放这样的情况,我认为为了保持一致性,要么就全国统一成一个排放因子并适用于所有行业,要么就都分电网区域划分基准值。我个人赞成前者,因为电网排放因子几乎是企业无法控制的,可以说是个常数,企业不能通过努力改变着数据来实现减排,所以不能因为这个常数导致企业间存在竞争力差异。而对于热力排放因子,我个人赞成采用实测值,因为这个是企业可以控制的,企业可以通过与热力供应企业共同投资减排项目,或者更换成更低排放的热力供应商,甚至哪怕改造一下热力管网等方式来降低热力排放因子,我们搞
碳市场的目的就是这个,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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