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交易控排履约单位的新增设施配额指标该如何申请以及需要哪些申报材料?

文章来源:易碳家碳交易网2017-02-15 08:53

2013年1月1日后有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年度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提出新增设施配额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符合实际情况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当年新增设施排放总量扣减5000吨或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的20%后,按照剩余相应排放量的活动水平×该行业的先进值的核定方法,得到新增设施配额。
 
符合上述条件,有新增设施配额需求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核发申请,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申请。包括企业新增设施(建筑)设施(建筑)名称、地理位置、使用途径、对原有设施的替代情况、设施计量措施、设施归属权;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对应的活动水平等。
2.新增设施(建筑)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
3.新增设施(建筑)相关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数据及证明材料;
4.新增设施(建筑)的活动水平数据证明材料(如新增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新增设施的产值证明文件,或者新增设施的产品产量证明文件);
5.新增设施(建筑)排放量核算、对应的活动水平测算方法、相关数据说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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