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
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申请调整既有设施配额。已做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
1)重点排放单位于2012年注册成立,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2)重点排放单位2012年存在新增排放设施的情况,且新增设施截至2012年底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
3)2009-2012年间,企业
碳排放水平整体呈上升趋势,且企业4年中最大排放量与4年简单算术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吨且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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