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在我国也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部门多年前已经启动相关研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不久前联合发布电改“9号文”首个配套文件《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提高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比例,随后内蒙古、湖北陆续出台地方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规定,业界期盼多时的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可谓是呼之欲出。而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首先,配额的制定应考虑各地情况和发展水平。印度许多地方没有完成配额,原因在于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不足,发电装机容量不够。有鉴于此,我国配额指标的制定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综合考虑各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电力消费、电力输送、经济发展水平和调整能源结构的紧迫性等因素,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应电网企业服务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配额指标的制定应与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国家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直接相关。对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区域,该类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超出本地实际消纳能力,因此,应率先承担高的配额指标,避免出现“自己请客别人买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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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参考印度证书交易制度辅助配额指标的落实。印度的“可再生能源证书”(REC)制度对我国还是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营者(含个人)按照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颁发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作为对发电量的确认,证书所有人按市场机制进行交易。通过证书交易机制的建立,一是提供了一种市场化履约的手段;二是通过交易机制的建立,多元化筹措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减缓国家可再生电力补贴资金需求压力;三是通过证书流转中的交易制度设计,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补贴资金的足额及时到位。我国也应通过配额证书的交易机制,为将配额制证书交易纳入碳市场交易、节能交易和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提供制度接口。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再次,实施配额制应落实有关主体责任划分。印度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实施结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很大原因在于没有落实相关主体责任,造成各行其是、无人担责的局面。为此,我国应明确各省份人民政府和国家及省级电网企业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国家电网企业对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承担领导责任。各省级电网企业按所在省份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完成服务区域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实施责任,履行接入和输送可再生能源电力及促进消费的义务。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落实配套措施、发展市场的重任,指导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甚至是终端用户统筹完成配额义务。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最后,对实施结果不仅要有“奖励”,也要有“惩罚”。印度的例子表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成功与否,不在于法律体系表面上是否完备,而在于政策措施是否到位和监管的力度。既要有“胡萝卜”激励满足配额的企业或用户,更要有“大棒”惩罚那些不达标的企业或用户,不能让奉公守法户吃亏,不让“老赖”钻法律空子。我国对于达到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先进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应的电网企业,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相关建设布局、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分配和电网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也需要给予必要的倾斜。同时,未达标地区应暂停或减少其新增石化发电项目等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