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排企业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控排企业应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1个月内提交年度
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报告,由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
(二)控排企业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按核定的当年度实际碳排放量清缴配额,省发展改革委收回企业(或生产线、机组、装置等)非正常生产月份(当月开工率不足50%,下同)的免费配额予以注销,剩余配额企业可自主使用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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