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
碳排放配额分配。对于工业(除电力行业外),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排放法;对于电力、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基准线法。
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根据上海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与其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时确定的排放边界一致。所取的排放数据均为经盘查后的企业排放数据。
可以参考:上海市运输站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
上海市旅游饭店、商场、房地产业及金融业办公建筑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
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
(一)工业行业
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和新增项目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新增项目配额
•l 历史排放基数
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
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l 先期减排配额
试点企业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先期减排配额量依据其获得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所换算的
碳减排量的30%确定,在2013至2015年期间,按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与
碳减排量的换算系数为2.23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
•l 新增项目配额
对试点企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产、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量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确定。申请和发放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配额发放后即可作为相应年度配额使用。
(二)商场、宾馆、商务办公建筑及铁路站点
采用历史排放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和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
历史排放基数及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试点企业2013年至2015年期间的新建建筑暂不纳入其配额边界。
(三)电力行业
上海市公用电厂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电力企业不同类型发电机组的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以及负荷率修正系数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综合发电量碳排放基准×年度综合发电量×负荷率修正系数。
(四)航空、机场
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企业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年度业务量及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年度业务量+先期减排配额
年度单位业务量碳排放基准,原则上以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1年平均排放强度为基础,结合行业“十二五”节能降耗要求确定。年度业务量为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企业当年度业务量数据,其中,航空企业为年度周转量,机场为年度输送量。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
(五)港口业
采用基准线法,综合考虑企业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年度吞吐量及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年度吞吐量+先期减排配额
年度单位吞吐量碳排放基准,以2010年排放强度数据为基础,结合行业“十二五”节能降耗要求确定。先期减排配额的确定方法同工业行业。
附: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首次分配及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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