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企业碳排放配额核发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5-01-06 10:01

既有设施配额核发。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中的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于每年4月30日前核发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配额。其中发电、供热类企业的配额是依据上年度的实际发电(供热)量预分配配额,待核查确定本年度实际发电(供热)量后,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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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设施配额核发。各重点排放单位若有2013年1月1日后投入运行的新增设施(包括2012年底前建成,但在2013年才正式投入运行的设施),且新增设施的排放总量超过5000吨或超过2012年本单位碳排放总量20%时,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核发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的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实际活动水平及该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于4月15日前核发或调整本单位上年度新增设施配额。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既有设施配额调整。对于2012年注册成立且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或2012年有新增排放设施且在2012年运行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核查报告的结果,对该单位既有设施配额进行调整。已做过既有设施配额调整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得再次申请。(完)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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