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配额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登记簿提交与审定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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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前分两期履约,配额管理单位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一期配额清缴义务;在2016年6月20日前履行第二期配额清缴义务。
2015年前,每个履约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使用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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