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基准年限期间产量的显著差异问题,有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采用了特殊措施。
例如上海规定,如果2009年到2011年年排放量增长超过50%,允许企业使用最近一年的数据。然而,过去三年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不如以前,平均GDP增长速度是7.8%,而2000至2010年约为10%。中国的二氧化碳总排放量增长在2012年也放缓(3%),而过去十年间每年增速为 10%。企业的历史生产活动并不是满负荷运行,而用历史方法会在企业未来排放时出现漏洞。
目前,除了深圳,中国大多数试点地区都有基于历史排放强度或历史排放量的免费分配制度,有的考虑了行业增长或能效因子。但并没有向外公布所有计算因子。在某些试点项目中,即使控排企业也不完全清楚不同因子是如何计算的。
而所有ETS试点都在数据允许条件下进行了基准法的尝试,通过选择行业基准进一步奖励最高效的企业。
尽管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各个试点略有不同,但大多数供电供热企业的配额分配是基于不同燃烧技术和设施的产能基准。这些基准的基本公式以“每兆瓦时排放二氧化碳吨数”表示。
中国基准法的使用与欧洲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方法不同,因为对单一产品(比如电力)使用了多种基准(即按照使用技术区分)。
要慎重使用基于附加值的基准法。关于“行业附加值”基准法,很重要的一点是需要理解该指标不一定能反映真正的生产排放表现,原因是不同行业有不同的附加值结构。应该鼓励使用基于产品的基准法,使得可以比较的产品能互相比较其排放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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