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
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
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额的有效期将另行规定。(易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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