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讲,COP27第6条通过创建一种特殊类型的
碳信用来规定国家之间的
碳交易,政府可以将其用于履行《巴黎协定》下的减排承诺。最重要的是,第6条信用不同于自愿抵消,因为当一个国家出售第6条
碳信用时,它必须进行调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所以该碳信用也被称为CAs)以免将这些减排量计入其自己的目标。此过程避免了重复计算,并有助于确保产生第6条碳信用项目代表额外的减排量。
首先是基于第6条对于NDC的定义。
5月初在新加坡举行的Carbon Forward Asia 2023
会议上,市场参与者对是否修改VCM以符合第6条规则、进行微小调整以保持竞争力或让市场力量顺其自然产生了分歧。
专家认为,尽管具有先发优势,但VCM信用从根本上不符合2021年COP26上最终确定的第6条规则,因此难以彻底改革。
政府间组织雨林国家联盟执行主任、巴布亚新几内亚前气候特使凯文康拉德在活动中表示,基于“避免排放(avoidance)”的碳信用不应被认可为各国履行国家自主贡献(NDC),因为它们不反映实际的减排量。例如来自可再生能源等“避免排放类型”的碳信用是基于这样的假设。
“《巴黎协定》不允许避免排放类(avoidance),而且永远不会。”康拉德说:“超过90%的自愿市场都是关于避免排放,而且ICVCM(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也没有从他们的系统中取消该类型碳信用。”
其次,CAs会成为公司的优先抵消选择,从而打击其他碳信用。
公司最终可能出于纯粹的经济利益而选择第6条碳信用。因为第6条抵消可能在未来有效地充当税收抵免。典型的例子是欧盟的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欧盟境外公司将支付出口到欧盟的关税,除非他们在其他地方支付了
碳税。第6条碳信用相当于缴纳此类税款。
其他国家例如新加坡与占VCM信用发行总量80%-90%的Verra和Gold Standard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从2024年开始,允许5%的国内排放义务通过高质量的VCM信用来履行,这些VCM信用须相应调整,即转化为CAs,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类型发布白名单。因此,对没有进入白名单的VCUs,会有很大打击。
CAs更加类似官方认定的减排,我国不太可能将VCM转化为CAs,因为即将重启的CCER比VCM更加强势,原因在于除了其本身的官方权威性,还有功能性,例如用于强制碳市场的部分抵消。因此,其
价格将直接与强制碳市场配额
价格挂钩,从而稳定该市场信心。
大型上市公司在ESG需求下必然将采购一部分自愿减排来进行
碳中和声明和去除
碳足迹。除了本身的抵消功能,从增值保值上来说,官方认可的自愿
碳减排必然会被优先考虑,当然还要看具体差价及公司目的的性价比权衡。
最后,第6条会给自愿碳信用会带来声誉风险。
随着国际认可的碳信用流通,碳信用买家可能会因为担心公众强烈反对而避开不受监管的等价物,即怕被舆论冠名“洗绿”,特别是对于避免排放(avoidance)类碳信用的使用。每个人都有质疑自愿抵消的环境价值的权利,尤其是所谓的排放避免类碳信用,毕竟只是停留在理论上的可以防止森林砍伐或避免未来燃煤电厂的排放。
在未来的理想情况下,自愿市场将与第6条趋同,公司将用第6条信用替换其抵消,最终规则可能会排除排放避免类碳信用,虽然这代表了自愿市场的90%以上。但这也就意味着,这90%的碳信用可能岌岌可危,价值也会随着时间逐步消失,但是剩余10%的实际减排量或将直接与第六条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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