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0日上午,上海市
碳排放交易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平台开通仪式上,就设立“
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应用”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标志着本市碳排放信用管理体系正式建立。市委常委、副市长艾宝俊、副市长周波、市政府副秘书长徐逸波等领导出席仪式并鉴证签约。
即日起,本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单位、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以及各交易参与方在开展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清缴及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失信记录,将被载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碳排放信用管理服务应用”的设立,将充分开发利用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资源,发挥其内在的“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以此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碳排放管理中涉及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诚信意识,助推本市碳排放交易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沪府令10号)的规定,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未按照《办法》履行报告义务、配额清缴义务或未按规定接受核查的,市发展改革委除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包括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该单位的信用信息记录,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媒体向社会公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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