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碳排放权交易等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回答了
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适用何种增值税税目。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人发生碳排放权交易、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这一规定正式将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划入无形资产范畴,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明确依据,推动
碳市场规范发展。
回应争议
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减排手段,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上线以来,碳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6.30亿吨,累计成交额430.33亿元。然而,在碳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税收政策一直未能明确,给市场参与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2024年6月3日,全国首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涉税案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案件涉及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在增值税方面的定性、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等税务争议问题。核证自愿减排量是碳市场中碳排放配额产品的补充产品,销售方通过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获得经济收益,企业或机构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量,履行低碳承诺。
在上述案件中,青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全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北京绿交所交易
平台,分别与某环保科技公司、某低碳科技公司达成了453.8万元、19.5万元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但在要求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发票时遭到拒绝,故提起诉讼。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性质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关于碳排放配额的属性界定存在多种说法,包括无形资产说、存货说、金融资产说等,不同的属性认定导致税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此次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执行口径,回应了市场关切,为解决类似争议提供了政策依据。
中创碳投首席分析师林立身告诉记者,碳交易卖方是否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一涉税问题一直以来没有明文规定,使得碳交易参与方长期以来受到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困扰,往往需要通过场外协商来解决。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正式将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界定为无形资产,增值税税率6%,销售方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卖方拒绝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等。此次政策的出台,使得碳交易税收征管有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业内人士表示,从国际实践来看,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碳交易的业务实质界定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例如,欧盟对碳排放权资产属性的认定有存货、无形资产等不同形式,各成员国基于不同性质认定,对碳排放权的税务处理规定各不相同。
在认定碳排放权为存货的国家和地区,企业转让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营业利润,按企业纳税年度总收入扣除可扣减的成本费用后纳税;在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国家和地区,企业转让或处置碳排放权获得的收入属于资本利得,按转让或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成本、处置资产的相关费用和增益费用后纳税,并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我国此次明确税收执行口径,进一步与国际上部分国家和地区将碳排放权认定为无形资产的做法接轨。
完善碳市场交易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增值税政策执行口径,是我国完善碳市场配套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提升市场透明度,推动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
碳减排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在碳交易当中,八成左右为大宗交易。在此次税收规定明确前,交易双方往往需要提前协商确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事宜,挂牌交易买家要先打电话给交易所,询问交易对手方的电话,再打电话给交易对手请求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定程度上导致挂牌交易的活跃度不佳。”林立身表示,最新税收规定的出台,将减少碳交易的买方企业对卖方企业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担忧。
2024年2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正式发布并于当年5月起实施,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管控范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或进一步扩容。
随着税收政策的落地实施,碳市场有望在更加规范的税收环境中持续壮大,为我国
绿色低碳发展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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