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建议
(一)加强中欧应对气候变化对话交流机制,深化国际低碳发展合作
一方面,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与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保持紧密对话磋商,避免CBAM成为中欧之间的绿色贸易壁垒。重点围绕欧盟CBAM的核心工作机制,如贸易产品隐含碳核算、碳排放基准值设定、豁免条款等方面积极开展双边对话,争取构建中欧双边互认的碳核算体系。同时,加强中欧之间在低碳技术开发部署方面的合作,妥善解决贸易分歧,避免中国气候政策与欧盟气候政策的潜在冲突。此外,须警惕欧盟打着全球环境治理的名义,实则采取单边贸易保护行为,因此,必要时中国可采取对等的贸易反制措施。另一方面,重视同俄罗斯、巴西等发展中大国开展交流与合作,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等合作机制推动建设绿色丝绸之路。通过绿色低碳技术贸易、绿色投资等方式构建绿色发展多边合作
平台,为中国积极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拓展新空间。
(二)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推动中国与欧盟的碳市场项目互认
加快推进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积极推动国内碳市场项目与欧盟CBAM项目互认,提升中国碳价的国际认可度。具体来说,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第一,进一步完善碳市场的法治基础建设,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等更高层级法律法规出台。第二,扩大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扩大至欧盟CBAM所覆盖的行业。第三,在碳配额免费分配的基础上适时引入
拍卖机制,在兼顾经济平稳运行与碳市场有效性的前提下逐步提高
拍卖比例,直至全部碳配额实现有偿分配,让碳价更好地反映市场供需,提高企业的
碳减排意识。第四,推动碳排放数据的监测、报送与核查(MRV)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以此保障数据监测的真实性,同时也为企业应对欧盟CBAM中可能出现的碳排放数据争议提供可靠支持。第五,推动受CBAM影响的企业同时参与碳市场和绿证交易市场,并允许其所购绿证转化为
CCER 抵消碳配额,以降低其间接电力消耗的碳排放,同时发挥两个市场的协同减排作用。
(三) 适时开征碳税,与碳市场协同助力国内碳减排
利用国际贸易中的“避免双重征税”原则,适时在国内征收碳税,减少企业因CBAM产生的出口压力,推动企业转向清洁低碳的生产方式,从而减弱CBAM带来的不利的影响。同时,在国内征收碳税可以让碳税收入留在国内用于支持国内的低碳发展。对于碳税的政策设计,本文建议:第一,使用碳税政策作为
碳交易的补充政策手段,以规范碳市场未覆盖行业/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共同控制全社会碳排放,助力国内碳减排。第二,设定全国碳市场
碳交易价格的“地板价”,当碳交易价格低于“地板价”时,相关企业需要以碳税的形式支付差价。第三,建议保持宏观税负总体稳定,将碳税收入用于支持碳减排、发展
新能源等低碳的生产活动,以及给予受碳税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体补贴。第四,对于采用绿色技术减污降碳效率高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优惠,以此激励企业转向低碳的生产方式。
(四)积极推进低碳技术的研发推广,构建低碳发展产业体系
一方面,充分发挥低碳技术的支撑作用,推动零碳、低碳技术在重点排放领域的研发和推广,同时利用生态
碳汇和
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
CCUS)等负碳技术增加碳吸收能力,增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能力,助力中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大力发展数字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控制煤电、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两高”)产业盲目扩张,推动“两高”产业由清洁生产向低碳生产甚至零碳生产转型。
参考文献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文|庞军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常原华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博士研究生
文|庞军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常原华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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