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和欧盟委员会关于加强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贯穿全文没有一个字提到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但备忘录中的每一句话都是为了CBAM而写。
自从欧洲碳市场(EU ETS)取消了抵消机制之后,中欧碳市场就像两个独立运行的齿轮,在各自内循环运行。随着欧盟碳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就成为了中欧碳市场的连接处。根据规则,CBAM最终的缴费依据等于(碳排放强度-欧盟免费配额)*产品数量*欧洲碳市场配额EUA的平均
碳价-出口国已支付的碳成本。即假如纳入在CBAM名录内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到欧洲,其最终的缴费依据既包括其本身的碳排放成本,也包括了其在国内碳市场的成本。
从字面的背后解读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的字面意思无需解释,大家都能看懂,我这里节选核心的要点来解读一下背后的“暗语”。
原文:(一)中国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具有成本效益的实施
内涵:通过
碳交易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
碳交易)
原文:(二)在中国和欧盟,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分别作为预期和至少保证电力行业排放在达峰后实现有意义的绝对减少、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政策和管理工具;
内涵:碳交易在电力领域实现电力行业绝对减排,其他行业要适可而止,不能通过CBAM来扩大。
原文:(三)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CCER)的作用;
内涵:欧盟没有抵消机制,但至少CCER作为抵消的成本得认吧。
原文:2.讨论中国和欧盟碳市场的扩大,包括在中国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纳入新行业。
内涵:CBAM中未来纳入新的行业,提早和我们沟通下,我们也尽快先纳入全国碳市场。
原文:1.在以下领域交流信息、经验及专业知识,并增进相互了解:(1)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政策设计和规则制定;(2)负责碳排放报告、核查、机构认可和交易的实施、
履约和执法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配套政策的关系,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电力市场的关系,以及与可再生能源
绿色电力证书制度 之间的关系,均可以从中欧能源合作
平台的工作和成果及可再生 能源政策的发展中受益。
内涵:审核机构资质能不能互相开放?尤其是CBAM的审核。未来CBAM中绿电绿证是否可以有认可的可能性?
原文:2.为更加全面的碳排放权交易技术合作奠定基础,包括:(1)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设计、配额分配方法、市场监管机制,监测、报告及核查等机制;(2)促进碳排放的统计核算以及体现产品碳排放和碳成本的核查技术规范的双方互认。
内涵:双方的配额分配、监测、报告、核查以及统计核算的规则都不一样,能不能尽可能的互认,CNAM中是不是可以最大限度的认可中国企业的碳成本。
展望
不管如何,由于CBAM确实实实在在牵扯了双方的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高层对话是必须的,也是有利于未来中国企业应对CBAM,减少其对于出口的负面影响,甚至在国际贸易中占取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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