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英民:我国高度重视
碳市场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还有国际组织建立了良好的
碳市场交流合作。事实上,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就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国际社会其他碳市场建设的经验和教训。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巴黎协定》第六条,为国际社会开展全球跨境
碳交易提供了重要指导。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的具体实施细节还正在谈,国际社会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正道,我们认为,应该在多边机制下,大家加强沟通,争取早日就国际碳市场达成一致,从而推动全球
碳减排。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项单边措施,目前已经引发世界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高度关注。我们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该坚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国际社会早已达成共识的原则,充分认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历史责任和不同的发展阶段,充分尊重国家自主贡献“自下而上”的制度安排,充分尊重不同国家的国情和能力基础,通过《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谈判,达成广泛的全球碳市场合作共识,也要避免采取单边行动,减少对区域外国家不必要的负面外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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