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进口商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季度报告如下内容(第一次报告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前):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应每吨产品的实际
碳排放量(若无法取得则按默认
碳排放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支付的碳成本。
即在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履行排放报告义务,欧盟在此期间不征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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