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碳关税征收范围不断扩大、欧洲
碳排放交易体系免费配额的逐步取消,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也实施类似措施,将给钢铁、水泥、铝等高碳行业带来冲击。碳已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国家竞争力的新因素。应对碳关税,要加快推进
绿色低碳转型,提高整体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立
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提升在低
碳减排领域的国际话语权。为此,建议:
一、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鼓励引导绿色电力消费。利用当下欧盟“碳关税”尚未正式起征的重要窗口期,大力推进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新型电力系统、储能、氢、
碳捕集与利用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中西部和东部地区发展
新能源产业的不同资源禀赋优势,研究出台支持光伏发电用地用林用草用海政策,完善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政策,破解复合型光伏项目用地瓶颈,加快能源转型步伐。统筹推动绿电交易、绿证交易,促进绿电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碳排放核算和
碳市场的有效衔接。制定促进各类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的激励措施,推动高碳产品生产企业和行业积极使用绿色电力。
二、建立全面的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摸清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行业的碳排放情况。目前我国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尚未建立,行业间
碳核查标准不统一,数据库尚不完整,影响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后续跟踪监测。建议加快对标国际碳排放的行业标准,搭建覆盖全行业的
碳足迹监测,构建“国家—省级—市级—企业”四级监管体系,并确保碳排放数据“可测量、可核查、可追溯”,以满足国际气候谈判的数据需求。
三、完善碳市场交易体系,发挥绿色金融的支撑作用。加快推进碳市场立法进程,尽早推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透明的
碳交易机制,扩大交易主体范围,顺畅
碳价传导机制,使碳市场不断为产业低碳转型注入活力;依托
碳配额以及
CCER自愿减排量开发的交易工具如
碳期货、碳期权、
碳基金等,融资工具如碳质押、碳回购、碳
托管、
碳债券等,加强对高载能企业在绿色融资、技术研发、能源结构调整方面的扶持,促进绿色全产业链的建设和发展。
四、建立国际碳关税互认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规则制定。我国碳市场应在目标设定、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等方面加强与欧盟协调,与其协商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以减少
碳税或获得关税豁免。同时,积极参与全球气候谈判和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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