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量计算
在过渡期内所有产品都要报告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这里容易混淆了过渡期的报告义务与“收费阶段”的支付义务。CBAM对于直接和间接排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直接排放量是指纳管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热力和冷能产生的排放,不论热力和冷能从何而来;间接排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电力所产生的排放,不论电力从何而来。
当申报人无法充分确定实际排放量时,应采用缺省值(default value)。缺省值原则上采用出口国对应产品(电力除外)的平均碳排放强度叠加一定比例的增幅。当某类产品出口国信息难以应用于某类货物时,缺省值应为欧盟碳市场该类产品表现最差的X%(比如10%)的设备的平均碳排放强度。欧盟将根据纳管产品的系统边界、排放因素、生产工艺装置,以及过渡期内收集的信息作为基础制定专门的实施法案来明确缺省值及其应用方法和情况,包括前述增幅和X值的设定。该实施法案须在2025年6月30日前出台。
对于间接排放的核算,如果生产过程中的电力有专门的电力设备供应,或者签订了专门的供电协议,购电金额上显示的电量与实际生产过程中用电量相吻合,那么可采用该电力的实际排放量用于核算,如不能,则需采用原产国电网的电力平均碳排放强度,或者采用欧盟电网的碳排放系数。这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纳管产品通过虚报电力碳排放因子降低间接排放量。特定地区规定:生产国特定地区具备客观实际的碳排放因子数据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该区域的碳排放因子。对我国而言,欧盟CBAM对于各省各地区塑造区位竞争优势带来影响,例如中西部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且处于中欧班列沿线的地区对于以欧盟为主要出口目的地的“涉碳”产品生产企业吸引力将进一步加大。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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