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公司需要为船舶碳排放付费
欧盟官方给出所有的立法文本中,第一责任人都指向了“shipping company”,直译“航运公司”,这个包含的概念极其的广泛。在实际业务中,船东、船管、船舶运营人、租船人都可以称为“航运公司”。
在之前的立法草案中,这个对”航运公司”的解释偏向为船东公司。但是船东公司的类型也是千方百样,金融船东,光船租赁船东,原船东,二船东。。。
最新的妥协文本则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定义,无论这个”航运公司“在实际业务中的身份如何,欧盟当局牢牢抓住的一根线便是《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责任人,也就是船舶合规性文件 (DoC)的持有者。毫无疑问,船舶管理公司或船东公司的船舶管理部门(Manager)将是承担欧盟EU ETS费用的第一方。这与欧盟MRV机制的游戏规则一致,船管在提交全年认证过的碳排放数据后,就按此数据交纳规定的
碳配额(就是交钱)。
当然船舶管理公司只是船东公司的一个技术服务支持方,第三方船舶管理公司肯定需要与船东公司在船管协议中加入相应的EU ETS条款,将费用报销到船东身上。这是接下来一段时间船舶管理公司需要格外注意的。
继续回到船东的角度,船东肯定不是费用的最终承担方。这里就要提到”污染者付费原则“。
谁污染,谁付费。这里说的”污染者“在航运业内肯定是做出燃烧船舶燃料的决定(航次计划/航次指示)那个人。在船舶租赁普遍存在的航运业界,船东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做出航次指示的一方。船东将船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还可能化身二船东再将船租出,但不论中间租进租出多少次,最后肯定会有一个船舶的使用者(船舶经营人)来给船舶下达具体的航次指示。欧盟用”commercial operators“这个词来表示。在此情况下,船东则需要在租船合同中明确交纳碳配额的成本由承租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欧盟当局并不会对租船合同是否包含这一条款做出规定。但是欧盟总体上支持船东将这一成本转嫁给实际的船舶经营人(commercial operators)。欧盟成员国的海事法院也将支持受理关于船东维护这一权利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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