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完善我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断提升我国出口商品的“碳竞争力”。目前,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将进口货物生产国的
碳减排努力(主要是
碳交易和
碳税)纳入了抵扣范围,并且过渡期后将以欧盟
碳价与进口货物生产国
碳价差值为计算方式征收碳关税。这种情况下,完善
碳市场将是缩小我国与欧盟碳价差距、提升企业碳竞争力的主要手段。
短期内,一是逐步扩大行业范围。我国2021年建立的全国统一碳市场首批纳入电力行业,市场参与主体较为单一(2200多家重点发电企业),交易活跃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截至2021年底约120家电力企业参与交易)。后续应该分阶段、有步骤地扩大碳市场行业范围,逐步覆盖石化、钢铁、有色、建材等更多高碳行业。二是持续扩大交易主体范围。目前我国金融部门对碳市场的参与度尚待提高,碳市场引导跨期投资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后续可增加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如碳资产公司、碳资产投资公司、银行和券商等),丰富和优化交易主体结构,不断提升市场的覆盖面、流动性和有效性。三是逐步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配额分配环节,逐步提升配额的有偿分配比例,可考虑引入
拍卖等方式,提升定价效率。配额交易环节,探索引入多样化交易方式,丰富碳市场交易品种,在现货交易基础上,探索
碳期货、碳期权等衍生品交易,不断增强碳市场的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能力。
从中期看,考虑到我国各地碳市场存在着较大差异,应在全国碳市场基础上,推动各地碳市场互联互通,最终形成流动性充足的统一碳市场体系,使之具备碳交易、碳定价和
碳金融等多种功能。中长期应加强我国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衔接,研究建立“全球碳市场连通机制”,或者与国际相关方一起推动全球碳定价机制建设,努力缩小我国碳价差距,也为碳边境调节税收入合理回流提供渠道。
第二,积极探索开展碳税
试点,作为全国碳市场的补充,对其形成协同效应。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纳税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先选取
试点,根据效果视情况在全国推广应用。税基的选择上,可根据化石燃料、燃料产品含碳量,合理估算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税率设计上,可参照我国碳市场现行
价格,在确保
价格信号一致的基础上,从低税率起步,按可预测的路径逐步提高,最终产生合理的碳税税率形成机制。税收管理上,应明确目标和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积极研究建立我国碳边界调整机制,开征碳边境调节税。从各国的实践看,在碳市场和碳税等碳定价机制基础上,碳边界调整机制(碳关税)可能是未来解决国际间“碳泄漏”的主要选择和主要策略。目前,尽管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面临着一些争议,包括降低碳泄漏效果存在不确定性、与联合国气候治理共识和WTO规则不兼容等,不过越来越多的国家正考虑紧跟欧盟,美日等国还考虑建立自己的碳边界调整机制。未来,甚至不排除发达国家联手建立碳边界调整机制联盟(“气候俱乐部”),进而改变全球贸易规则和贸易格局。对我国而言,随着我国碳定价机制逐步完善,排放成本不断上升,我国也将会面临碳泄漏问题。这种情况下,建立我国碳边界调整机制,研究论证开征碳边境调节税,有助于我国企业应对欧美碳边界调整机制冲击,也可以防止我国“碳泄漏”。
最后,短期内应引导企业做好申报准备,中长期需加快技术转型升级。按照碳边界调整机制修正案,过渡期(2023年至2026年)企业不需购买碳边境调节税配额,但需申报进口商品碳排放。对相关出口企业而言,需要尊重生活和历史的辩证法,短期内重点是做好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实施准备,密切跟踪碳关税的变化趋势,利用好过渡期的时间,摸清企业家底,尽快建立必要的监测报告和核证系统(MRV),掌握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来源和总量情况,提高自身碳排放管理能力,做好出口产品碳排放申报工作。中长期内重点是推动
节能减排,审慎评估成本控制和降碳策略,通过使用绿电、改造技术工艺和生产流程等更加经济的方式,尽可能降低碳排放,减少碳关税的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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