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清缴义务由进口商承担。进口商要在所属的欧盟成员国内向CBAM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经批准后成为“注册进口商”才能进口相关产品。每一个欧盟成员国分别设立CBAM注册系统和数据库,每一个注册进口商都在本国的CBAM系统中有一个独立的账户。
根据现有的CBAM规则,CBAM并不是在产品进口环节逐笔征收,而是在第二年的1-5月期间统一征收。因此,CBAM证书也是按年度统一结算。具体而言,注册进口商需要在每年 5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按类统计的进口产品的总量(电力产品以兆瓦时表示,其他货物以吨表示)、每类产品的总
碳排放量、扣除进口产品原产国已支付的
碳价和免费排放配额后应缴纳的与前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 证书数量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向本国CBAM主管机关缴纳与其申报且经过核查的排放量相当的CBAM证书。
为防止进口商在5月底集中购买CBAM证书以及保证进口商持续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欧盟要求进口商确保每季度末其账户下CBAM证书数量均不低于年初以来根据排放强度默认值计算的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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