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节价格=进口产品的内涵
碳排放x进出口国的
碳价格差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是针对进口产品的单独体系(名义碳市场),欧盟考虑了EU CBAM与EU ETS现有设计的衔接和对其可能的冲击。被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认可的申报人需要在每年5月底前向主管机构提交CBAM申报单、CBAM证书以及内涵碳排放、已支付的碳价等信息。
3、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实施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是过渡期,时间为2023-2025。针对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的原材料及相关制成品。申报人只进行信息报告、不涉及资金义务。每个季度,申报人向欧盟成员国主管部门提交一个CBAM报告,涵盖产品信息、碳排放、已支付的碳价等内容。欧盟委员会对信息进行评估,提出是否扩大行业和产品范围的建议。第二阶段是正式期,时间为2026年后。由欧盟委员会评估第二阶段是否纳入间接排放,甚至价值链排放。
4、确定进口产品内涵碳排放的方法
进口产品内涵排放量,既可以通过实际测算,也可以采用缺省值法。针对实际测算的方法,需要提交经过核查的数据。核查机构由成员国机构认可,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缺省值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国家区域平均值,另一种是采用欧盟最差10%设施平均值。
5、对于境内外碳价的认可
碳边境调节机制在确定碳价格差时,对于绝大多数通过公开
拍卖的欧盟碳价,采取每周计算的方式并且考虑配额免费分配占比的情况。对于境外碳价,如果是针对境外
碳税,则考虑出口退税问题,情况相对简单;如果是针对境外碳市场,其碳价的确定则相对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