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的交互作用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近段时期,欧盟理事会宣布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业内普遍称之为“碳关税”),即运用关税的方式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这一举动再次将全球贸易的重塑与气候环境问题相裹挟,也预示着国际贸易领域将出现新的博弈,或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根据议程,今年7月,欧盟碳关税将进入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三方协商阶段,若进展顺利,将得到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将设定3年的过渡期。
按照CBAM的逻辑,如果欧盟生产一个高碳产品的产量下降了很多,但是被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替代,而其他国家二氧化
碳减排的政策并不是很严格,那么欧盟内部企业的竞争力就会受损。因此,CBAM要求碳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应完全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以防止通过进口非欧盟国家制造的产品来抵消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努力,最终实现防止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转移或进口的目的。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联盟和发达国家最集中的地区,欧盟成员国大多处于后工业化阶段,加之当地工业原材料匮乏,很多工业产品及日常用品需要从我国进口。巨大的贸易体量使欧盟一直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目前我国对欧盟出口的商品多集中在汽车、机电、化工与基本金属等领域。按照最新统计数据,今年前两个月欧盟重回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贸易额达到8746.4亿元,增长12.4%。
CBAM的通过将无疑会对我国高碳行业的出口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在欧盟认为最需要减碳的44个行业中,85%与材料、能源以及为工业生产过程提供原材料的行业相关。此外,化工产品、基本金属、纸制品和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虽然对贸易依赖相对较小,但其
碳排放强度高,也会直接受到影响。以钢铁行业为例,按照今年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钢铁行业的碳达峰目标设在2025年。但中国钢铁企业主要采用高炉和氧气顶吹转炉炼钢法,
碳排放强度相对较高。因此,欧盟CBAM实施后,将对中国钢铁产品出口欧盟形成一定制约。
事实上,伴随着我国出口产品贸易额逐年增长,进出口贸易中所含有的碳排放以及国际间的碳转移数量正逐渐增大。但与之相比,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定减排方案时并没有对本国消费与外国消费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清晰的界定,只是笼统地将碳排放的责任全部归咎于生产者。因此,现在谈碳关税,也不能忽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谁当前排的碳多,谁就应该多交
碳税,而也应同时看到,历史上很多国家存在巨额的碳负债。最重要的是,任何经济体也不应把“碳关税”变成一个制造贸易壁垒的新工具。
因此,早在2009年,我国商务部就对当时国际上盛行的碳关税话题表示了反对态度,认为碳关税扰乱国际贸易秩序,不利于各国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近日也对CBAM作出回应,表示中方希望欧方有关立法措施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避免形成新的贸易壁垒,以促进
绿色领域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在国际上,与中国立场相似的还有俄罗斯、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俄罗斯政府认为碳关税本身就是一种贸易壁垒,违反WTO规则;印度则一直反对发达国家拟向发展中国家征收碳关税的举措,认为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商榷。然而,受限于经济增长需求和技术水平,以及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很多发展中国家在碳关税、碳减排和气候变化问题方面也存在态度不一致,立场不够坚定的现实。
面对国内绿色转型的需求,以及国际市场“绿色壁垒”的挑战,低碳将会成为越来越多买家的硬性要求。
在政府层面,我国应在碳关税和国际气候治理议题上积极参与规则制定,既要体现大国担当,也要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积极维护自身利益,要提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动地参与国际协调机制和相关行业国际标准的制定。
在行业商协会层面,应积极从本行业特点出发研究“碳关税”外贸对策,积极向企业宣介国外政策动态,并协助企业关注国际产业链上各类产品的
价格波动,减少因成本波动带来的影响,围绕推动企业更好、更快、更稳“走出去”,打造精准高效的企业服务体系。
在外贸企业层面,虽然一方面可能面临不小挑战,但另一方面也要在潜在的风险中看到可能出现的机遇。要顺应发展趋势创造更加持久、“绿色”的贸易模式。相关制造型企业应加强节能技术与清洁技术的攻关,探寻对风能、水能、氢能等
清洁能源的运用。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应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新材料和
新能源来为
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利基础。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应积极构建贸易多元化发展策略,开辟国际新市场,尤其是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等新兴经济体的出口份额,必要时应根据自身实力加大对外直接投资步伐,最终通过贸易转移效应缓解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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