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在其CBAM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居于主导地位,需要充分考虑其与WTO规则的一致性、贸易伙伴的接受程度、公平性、技术可行性和管理成本等因素。为降低欧盟CBAM对中国对欧贸易和经济等方面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除了继续表明对其的保留意见、密切跟踪欧盟方面的最新进展、分析其可能的影响等之外,中国还应采取积极与欧盟开展对话、加强国内政策设计和技术准备等多种措施,在有效应对欧盟CBAM的同时,继续发展中欧在气候方面的伙伴关系,作为中欧乃至更大范围的国际关系稳定器,并进一步推动中国自身
碳减排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首先,中国应就欧盟CBAM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如实施时间、覆盖范围、相关产品
碳排放强度基准值、中国企业已承担的碳减排成本评估等与欧盟开展持续对话,并建立长效沟通机制。中国可提议推迟欧盟CBAM的实施时间、设立
试点阶段或者延长初始阶段的时间,要求欧盟至少在实施初期将CBAM的覆盖范围限制在个别数据基础较好的部门,为国内的应对工作,包括对欧出口相关行业和企业适应该政策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在产品的含碳量计算方面,可提议基于欧盟境内同类产品的最佳排放水平设置初始阶段的进口产品排放强度基准值,并可以逐步过渡到欧盟境内同类产品的平均排放水平。关于中国企业承担的碳减排成本,应要求欧盟充分考虑“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简单以
碳价的对等作为评估企业
碳排放成本对等的依据,合理地评估中国碳减排政策的力度及其对企业施加的成本,尤其是需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强制性节能政策等非显性
碳价政策给企业施加的排放成本,提高欧盟对中国减排政策的认可度,为中国出口企业争取相应的碳边境调节义务减免。
其次,中国应统筹国际和国内两个大局,从国内政策设计入手,积极筹备可行的应对措施。从理论上说,中国在短期内可以采取出口调节、资源重组等措施应对欧盟CBAM,但这些措施可能面临WTO的法律风险,且不利于中国的低碳转型和发展。中长期来看,为兼顾国内减排目标的实现,可考虑扩大全国
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尽快纳入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部门并通过设立较严格的排放上限、降低免费配额分配比例、引入
拍卖等方式确保碳价维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以减少出口损失。未来随着欧盟CBAM覆盖范围的继续扩大,全国
碳市场设计也可做出相应调整并可在中长期酌情考虑在相应部门与EU ETS进行有限连接。对排放源较为分散、不适于碳市场管控的部门,如机电、纺织等,可针对性地设计并实施
碳税作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补充。
最后,中国还应做好与欧盟CBAM相关部门和行业的能力建设,为应对欧盟CBAM做好法律、管理、技术和舆论等各层面的准备。准确可靠的碳排放数据是出口商积极有效应对欧盟CBAM的基础,因此应制定并完善相关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指南,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制度及碳信息披露制度。此外,大力发展和推广低碳创新技术,如
绿色氢能、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既可以有效地促进高排放行业的碳减排和低碳转型,也是应对欧盟CBAM最为有力的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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