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激励配合管制,不要纯管制
碳税与
碳排放权交易在本质上相同,都是要求
碳排放行为者支付成本,刺激
节能减排,降低经济行为的碳排放外部性影响,但两者之间又有鲜明的差异。
征收碳税具有强制性意味,是一种较为粗放的外部性控制手段,税率过低则无法有效的实现减排目标,税率过高更是会打击企业的市场信心、抑制经济活力。总言之,碳税机制的安排管制大于激励,影响的更多的是企业的短期行为,对长期视角的经济转型助益甚微,也容易带来经济模式或者结构上不健康的扭曲。而“碳排放权”交易的语境是市场,是一种基于排放总量控制逻辑的自发商业行为。限定碳排放的总量,一定程度上是赋予了“碳排放权”稀缺性,而排放量的衡量与
价格的制定,则使其具有流通属性,同时又使减排具备经济价值,将
碳减排行为从一种公益性质的社会责任转变成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行为。
国际经验上,除了2005年建成的欧洲EU-ETS交易市场外,追溯到更早的1974年,美国就曾基于1968年戴尔斯提出的
排污权交易理论,开始实行“
排污权交易”政策,以试验循环经济转型措施中,市场机制的有效利用场景。
“排污权交易”机制同样赋予排污权以资源属性,将公益性质的减排行为转变成有利可图的经济行为,有效的激励了企业环保生产转型,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采用容量结余政策、补偿政策、总量控制政策及排放信用存储政策为四项标志性的创新政策,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设计与完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容量结余:也称净额制,即分配给有关企业一定总量的排污权,各个分厂可以换用或轮流使用。
补偿政策:对某一行业中新加入企业提出了一定的准入条件,新进入该行业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已有的排污企业安置一定的排污装置作为其增加排污量的补偿。
总量控制:在不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前提下,允许各污染源对排污量进行相互调剂,从而达到控制污染总量的目的。
排放信用存储:允许企业对标准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之间的差额进行存储和交易,形成一种排放权间接交易的机制,例如芝加哥1979年建立的市级排污额存储交易机制,即某企业可以从“银行”中购买排污额度,但必须补偿其购买额30%的金额,另外还必须进行相关的环保工程建设。
在我国现行交易体制下,国家为企业设定免费排放配额,企业也可以通过竞拍形式获得碳排放配额,实际排放认定后的结余配额可以流入市场进行交易,碳排放权的价格因供需关系的变化而波动。总而言之,相较于碳税的征收,“碳排放权”交易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是一个激励与管制并举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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