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
1990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第一次发布报告,旨在呼吁整个国际社会能够重视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日益严重的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并且希望能够尽快在国际上达成条约以履行环保义务。同一年,联合国开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全体谈判工作。四年之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正式生效,各国达成了同心协力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协议,以期能够有效地通过国际合作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由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也成为了全球首部人类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公约。
然而,原则性的共识对于严控温室气体的排放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还要有具体的执行行动。因此,1995年《公约》缔约方的第一次会议发表了《柏林授权》,以期能够达成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协议从而可以进一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历时两年,终于在1997年,《公约》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京都议定书》在缔约方第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且在2005年正式生效。截至2009年,共有189个国家和欧盟都成为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然而,《京都议定书》的突破远不止其针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所设定的目标,更大的突破在于对于这些目标还制定了具体并且合理的时间表。“例如,在《京都议定书》附件A中明确表明,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六氟化硫六种气体从法律意义上定义为温室气体”。而各个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要以二氧化碳当量(即二氧化
碳减排量)来度量,除二氧化碳之外的其他五种温室气体均会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在《京都议定书》附件B中则用具体的数字为《公约》附件一国家设立了2008年至2012年第一承诺期内的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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