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人类生存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
绿色低碳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和大势所趋。“十二五”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把推进
绿色低碳发展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大机遇,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行动,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努力实现国内低碳发展与保护全球气候的融合与统一。
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国际上,
碳税和总量控制–
碳交易被认为是减排温室气体最为有效的两种市场经济手段。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碳税制度设计相对较简单,对现有体系的利用程度较高,但是对控制目标分解以及实施效果不明晰;总量控制可以很方便的对减排目标进行分配,有利于控制目标的实现,但是需要建立完善的分配、管理、监测制度,行政成本较高。
1、碳税
20世纪90年代初,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四个北欧同家先后开征碳税,1999年意大利开始征收,在其后的六、七年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出现了大量关于碳税的讨论,有些甚至已经成为政府提案,但最终没有成为现实。2007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加拿大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先后开征碳税,又为碳税的理论和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日本、新西兰以及法国等国家也在考虑开征碳税。到目前为止,开征碳税的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多,但情况各异,而且不少国家正在尝试通过征收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
2、总量控制
全球以各种形式总量控制手段进行温室气体控制的国家和区域有很多,除了欧洲
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外,还有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澳大利亚碳定价机制(CPM)、日本东京都温室气体总量控制交易以及美国加州碳交易计划等。这些总量控制政策基本都与碳交易相结合,形成总量控制-碳交易机制,以增强企业的减排动力,促进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这些碳交易制度下的总量控制都在不同程度上有区域性、行业性的特点,有些刚刚进入试运行。EU-ETS作为履行《京都议定书》国际公约的国家行为,运行时间较长,体系较为成熟,是世界上最大的
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